柴油機在燃油燃燒不充分的情況下會散發(fā)很多的有害物質(zhì)如一氧化碳(CO)、碳氫化合物(HC)、氮氧化物(NO
x)、二氧化碳(CO
2)等,柴油機排放的污染物對人體、動物 、植物、制成品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,為了控制柴油機的污染物排放量,以防止大氣污染,國家出臺了相關(guān)的排放標準規(guī)定,下面就跟頂博電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。
我國從1981年開始制訂標準,于1983年分布了國家汽車排放標準GB3842~3847-1983,該標準于1984年4月開始實施,其中GB3842~3844-1983分別為四沖程汽油機新車和在用車怠速時的排放標準、柴油車自由加速時的煙度標準、柴油機全負荷時的煙度標準。GB3845~3847-1983為與上述標準相對應的測量方法。
1987年我國制訂了適用于汽車、工程機械、地下礦、隧道工程及機車等用途的《柴油機排放限值》(GBn267-1987)及相應的試驗方法。GB6456-1986為《柴油機排放試驗方法——第1部分:汽車及工程機械用》,GB8189-1987為《柴油機排放試驗方法——第2部分:地下礦、機車、船舶及其他工農(nóng)業(yè)機械用》。
汽車、工程機械等用途柴油機排放限值(單位:g/kW·h)
序號 |
1 |
2 |
3 |
廢氣 |
CO |
NOx |
HC |
排放限值 |
汽車及其他道路運輸車輛 |
34 |
18 |
3 |
工程機械 |
20 |
|
地下礦、隧道工程用柴油機排放限值(×10-6)
序號 |
1 |
2 |
廢氣 |
CO |
NOx |
排放限值 |
1500 |
1000 |
|
此后,1989年我國又制訂了GB11641-1989《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及其對應的測試方法GB1642-1989《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試方法》。前幾年執(zhí)行的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1993年11月批準、1994年5月開始實施的排放標準,其中包括GB14761.1~GB14761.1-1993是為我國現(xiàn)在行標準中最為全面的一個國家排放標準。
1999年3月,國家技術(shù)監(jiān)督局又頒布了4項比現(xiàn)行汽車排放標準加嚴和80%的新國家標準,并于2000年起開始實施,這4項標準采用了聯(lián)合國歐洲經(jīng)濟委員會排放法規(guī)體系,限值為歐洲20世界90年代初水平。
2001年8月30日,國家環(huán)??偩职l(fā)布,從2001年9月1日起,我國正式實施新的機動車國家排放標準,與老標準相比,柴油車排放污染降低了10%~30%,輕型汽油機排放污染降低了80%左右。該標準規(guī)定,自2001年9月1日起,所有新生產(chǎn)的裝用壓燃式發(fā)動機的大于3.5t的重型車輛及車用發(fā)動機(包括柴油車和柴油與天然氣混燒的客車及貨車),都必須滿足GB17691-2001《車用壓燃式發(fā)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》的要求;自2001年10月1日起,所有新生產(chǎn)的3.5t以下的輕型車(包括客車和貨車)都必須滿足GB18352.1-2001《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1)》的要求,不能達標者,停止生產(chǎn)。
車用壓燃式發(fā)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(單位:g/kW·h)
序號 |
實施階段 |
實施日期 |
一氧化碳(CO) |
碳氫化合物(HC) |
氮氧化物(NOx) |
顆粒物(PM) |
≤85KW |
>85KW |
1 |
1 |
2000.9.1 |
4.5 |
1.1 |
8.0 |
0.61 |
0.36 |
2 |
2 |
2003.9.1 |
4.0 |
1.1 |
7.0 |
0.15 |
0.15 |
|
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(單位:g/kW·h)
序號 |
車輛類型 |
基準質(zhì)量/kg |
限 值 |
一氧化碳(OC)L1 |
碳氫化合物+氮氧化物(HC+NOx)L2 |
顆粒物(PM)L3 |
點燃式發(fā)動機 |
壓燃式發(fā)動機 |
點燃式發(fā)動機 |
非直噴壓燃式發(fā)動機 |
直噴壓燃式發(fā)動機 |
非直噴壓燃式發(fā)動機 |
直噴壓燃式發(fā)動機 |
1 |
第一類車 |
全部 |
2.72 |
0.96 |
1.36 |
0.14 |
0.20 |
2 |
第二類車 |
≤1250 |
2.72 |
0.97 |
1.36 |
0.14 |
0.20 |
1250~1700 |
5.17 |
1.40 |
1.90 |
0.19 |
0.27 |
<1700 |
6.90 |
1.70 |
2.38 |
0.25 |
0.35 |
|
注:
1.第一類車指設計乘員數(shù)不超過6人(包括司機),且最大總質(zhì)量≤2.5t的M1類車(M1類車指至少有4個車輪,或有3個車輪且償定最大質(zhì)量直過1t,除駕駛座位外,乘客座位不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)。
2.第二類車指GB18352.1-2001標準適用范圍內(nèi)除第一類車外的其他所有輕型汽車。
3.基準質(zhì)量是指整車設備質(zhì)量加100kg質(zhì)量。
4.顆粒物限值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(fā)動機為動力的車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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